|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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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07 11:12 文章来源:菏泽日报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为规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树立文明、安全、有序的现代城市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月内,本市行政区域所有养犬人要携带犬只到各县区畜牧部门注射狂犬疫苗,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以便查验。
二、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进行牵领,并束犬链,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及集会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时,须经司机同意。
四、除科研、警卫等特殊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经批准饲养的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散养和携犬外出。
五、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六、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所养犬只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所养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狂犬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应当立即向畜牧、卫生部门报告,并对患病犬只进行捕杀,捕杀后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
八、凡在社会上流浪的无主犬,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任何公民均有权捕杀。
九、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菏泽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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