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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2号 甲乙酮立案公告
2006-12-10 11:42  文章来源:丁亚东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92号
 【发布日期】2006-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0月8日收到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国内甲乙酮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期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称为Methyl Ethyl Ketone(简称MEK),或Butanone,或2-Butanone。
  分子式:
  化学结构式: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税则号:29141200。
  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及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聚氨腊树脂、乙烯树脂、丙烯树脂、醇酸树脂、酚醛树脂、油墨等。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应诉,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调查范围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10-6528386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6年11月22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7年11月22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8年5月22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 话:86—10—65197354、65198760、65198194
      传 真:86—10—65198172、65198497、65198418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 话:86—10—65198076、65198054
      传 真:86—10—65197586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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