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菏泽市中小企业开拓资金拨付(境外市场考察)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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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26 18:54 文章来源:丁亚东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一、申报要求
1、按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于已公示批复的项目计划,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通过通过网站系统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2、各单位在申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时应严格按照计划批复内容进行填报,对要求填写的内容不得缺项。并对所填报信息负责。
3、各申请单位在网上填写完成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后,应将“申报单位登记表”、“项目计划申请表”、“资金拨付申请表”(一式四份)输出到打印加盖公章,会同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并上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
4、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① 出国考察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使用因私护照出境,则应提供护照复印件和签证复印件。
② 提供机票(船票、车票)复印件以及购票发票复印件;
③ 出国考察报告;
④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项目计划批复中未列名的国家或地区及途中所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在支持范围内。
6、对资金拨付申请的批复情况,除由管理部门向申报单位下发批复通知外还将通过网上公示,申报单位可通过网上进行查询。申报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通过网上填写资金拨付反馈表,将收到的资金情况反馈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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